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5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3********,汉族,大学文化,**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唐某某在网络上开设“**”应用程序的赌场并建立俱乐部,进行“**”的赌博活动,以收取“台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应用程序为了增加赌客人数,采取“大联盟”、分层级的管理模式,由“盟主”招募“会长”、“会长”招募“管理员”、“管理员”对赌客进行管理、结算赌资和“台费”,并分层级收取“台费”抽头渔利。被告人唐某某招募胡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施达、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赌场的“盟主”、“会长”或“管理员”,分别实施招募“管理员”、赌客、与“管理员”或赌客进行赌资和“台费”的结算等活动。至案发,胡某某等人与赌客结算赌资人民币300万余元,陆**抽头渔利人民币13万余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到案,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并收取“台费”,以及“**”应用程序的管理模式情况;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在“**”应用程序中进行赌博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1部的情况;
4.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指使刘某某、朱某某等人招募、发展管理员的情况;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涉案的赌资金额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的赌客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抓获被告人唐某某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的部分管理模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笔录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赃证物品清单1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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