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304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陈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决)经共谋,在唐某某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打旋”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唐某某与陈某某、吕某某各占一定比例的股份,由陈某某负责记账管钱,该赌博场所开业以来共计抽头渔利870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2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民**小区**栋**单元**号挡获陈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向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等人(均已行政拘留),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32张扑克牌、赌资人民币1272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或被判决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苏
2020年 6 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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