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唐某某,外号“小武”,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住址:东安县**镇**小区。2013年8月2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东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初至1月22日间,肖某某(已判刑)在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256号门面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台湾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负责洗牌、发牌、“抽水”等工作,参赌人员累计20余人以上,抽头渔利2万余元。2019年1月22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0月28日,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及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唐某甲、郑某某、邓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唐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唐某某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亚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9 746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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