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酒后在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胡桃里酒吧西侧,因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言语不合,遂与王某某、张某、王一某、李某相互厮打,期间唐某某、张某某用拳殴打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晓蓓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