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进入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被害人钟某某的租房内,强行拥抱、亲吻钟某某,并在钟某某极力反抗的情况下,唐某某凭借身体优势将钟某某压制在墙角内继续对其强行亲吻、摸胸。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唐某某、被害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5.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报警登记、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军
检察官助理:陈玉玲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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