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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镇。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富华里**栋****房内,因帮助业主出租房子拍照一事和同事即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唐某某拿出随身携带水果刀,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威胁,并用手摸其乳房及阴部进行猥亵;期间还导致被害人周某某的头皮挫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共三册及光盘两张;

3、手机一部(内有手机卡两张)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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