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所长,住广西昭平县**镇**路**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贺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意,于2019年6月2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昭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6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贺检指辖批【2019】4号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昭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梁某甲、梁某乙在昭平县昭平镇龙坪村、上岸村、江口村开设赌场期间的“好处费”共计96000元。
作为司法人员,唐某某明知开设赌场的行为系犯罪,而故意包庇使他人不受追诉。现查明,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甲、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其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银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富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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