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200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一把折叠小刀,在武冈城区四处寻找盗窃目标。次日0时许,唐某某来到武冈市解放路南门口米粉店的后门,踹开木门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被居住在里面的店铺经营者戴某某、李某某夫妇发现。唐某某跑出不远后返回站在后门外,持水果刀向站在门口查看情况的李某某声称借钱。李某某进屋与丈夫顶住后门,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唐某某跑出一百多米后,将水果刀收好再次返回店铺后门,向出来查看情况的戴某某“借钱”,在得知戴某某已经报警后跑至附近躲藏,不久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小刀、水果刀各一把;2.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折叠小刀、水果刀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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