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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抢劫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赌博于2008年5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2月7日将案件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杨某甲、戴某甲、陈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合谋找“师傅”(指擅长诈赌的人)进行赌博,待“师傅”赢钱后再以其诈赌为由强行索取财物,并商定由杨某甲负责找“师傅”,戴某甲提供其开设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民和路的棋牌室作为作案场所,陈某某负责将“师傅”的扑克牌带进赌场以便“师傅”诈赌赢钱。4月23日21时许,杨某甲、陈某某依事先预谋将被害人郑某某、杨某乙、梅某某引诱至民和路的棋牌室与被告人唐某某、戴某甲、王某某(已判刑)等人进行赌博。当晚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戴某甲、王某某、杨某丙(已判刑)等多人以郑某某、杨某乙、梅某某使用假扑克牌诈赌赢钱为由,持砍刀、木棍等凶器,采用强迫跪地、搜身、暴力殴打、威胁剁手、非法拘禁等手段当场劫取现金10000余元,之后又威逼杨某乙等人再向亲属筹款赔钱。当晚,被告人唐某某与杨某丁、侯再兵(二人均已判刑)、戴某甲、王某某、杨某丙等人非法拘禁郑某某、杨某乙、梅某某至天明。次日午后,杨某乙等人向亲属筹款100000余元交给被告人唐某某、戴某甲等人后获释。经鉴定,杨某乙被打致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唐某某分得赃款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证据清单、诈赌事情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取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协查函、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口证明、无前科记录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同案犯王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戴某甲、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戴某乙、杨某戊、方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郑某某、杨某乙、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伤势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财物,价值110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薛保其

检察员:沈秋丹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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