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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5月16日下午四时许,吕某某(已判刑)邀约被告人唐某某抢劫与其发生口角的王某某,二人到镇雄县母享镇中心小学找到王某某,吕某某借口于王某某“讲和”,将王某某带到母享粮管所内抓住王某某的头发进行殴打,唐某某上前叫王某某拿钱给吕某某买烟抽,因王某某不从,吕某某便持木棒欲打王某某,王某某被迫拿出人民币50元后,吕某某和唐某某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及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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