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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抢劫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长沙市天心区**生活馆附近路边,发现被害人向某某独自经过该地段,遂尾随被害人向某某至**生活馆**栋负二楼停车场内。被害人向某某的一台白色奔驰**轿车停在停车场内,在被害人向某某打开该车车门坐到驾驶室位时,被告人唐某某手持自己的皮带,进入该车后排,欲从后排勒住向某某脖子以抢劫该台小车。向某某察觉后迅速开门从车上离开,被告人唐某某随即追上扑倒向某某,并用右手肘关节箍住其颈部,并逼问其钱放在哪里,随后将向某某箍晕。此时恰遇车库内有其他车辆进入, 被告人唐某某遂放开向某某,躲进向某某的小车内,欲将该车发动后离开,因未能找到车钥匙,没有得逞。随后被告人唐某某发现向某某已醒来并跑开,遂下车步行逃离现场。

经鉴定,上述白色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286600元。被害人向某某伤情为右侧球结膜下大片状出血,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传唤经过、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病历记录、行驶证、购车发票、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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