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2010年12月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肖某某(已判决)在QQ上商量外出抢夺,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肖某某二人骑着一辆摩托车窜至隆回县桃洪镇320国道环保局附近,发现黄某某背着一个挎包骑着一辆摩托车正在行驶。肖某某驾驶摩托车跟了一会后靠近黄某某,被告人唐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黄某某的挎包剪断,后将挎包抢走。黄某某见挎包被抢后骑车追赶,肖某某、唐某甲二人逃至隆回县**镇万和岔路口时与他人小车相撞,后肖某某被小车司机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甲逃脱。被抢走的挎包内有人民币4100元、OPPO手机一台。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抢夺案现场照片、被告人唐某甲与肖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QQ沟通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唐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骑摩托车抢夺他人挎包,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黄某某
5.证人胡某某、唐某乙、肖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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