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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社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 年10 月21 日因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019年11 月5 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未遂)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因经营烟花生意与邓某某认识并熟悉。2007年3月份开始唐某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在邓某某夫妻了解唐某某的经济实力的情况下,邓某某夫妻多次借钱给唐某某,截止2007年10月份唐某某共向邓某某借款1800万元,并承诺2007年12月20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邓某某夫妻不断的给其施压。为摆脱邓某某夫妻追债,2007年10月份唐某某在浏阳市天马路原麦田咖啡约李某某见面,李某某与彭某某同去。唐某某出价100万元,雇凶李某某谋杀邓某某夫妻,唐某某把谋杀计划告诉李某某,他会把邓某某夫妻诱骗到深圳,再诱骗到海南省三亚市的天涯海角,由李某某将邓某某夫妻谋杀,再丢进大海,李某某害怕并拒绝了唐某某的雇佣。同去的彭某某见李某某不接且在唐某某出价100万元的利诱下,便主动跟唐某某讲,谋杀邓某某夫妻一事他接。后彭某某告知李某某谋杀邓某某夫妻一事他接了,若他出事了,请李某某帮忙照顾家人,此时彭某某已经到了广东。李某某电话联系彭某某劝其不要帮唐某某杀人,彭某某表示不会但随后就换了手机号码。为谋杀邓某某夫妻,唐某某将二人于2007年11月中旬先诱骗到深圳,后于2007年11月22日唐某某又骗二人到了海南省三亚,当邓某某夫妻、唐某某三人乘坐出租车时,李某某使用刚购买的新号码发短信给邓某某告知有人要谋杀他们夫妻,并要求邓某某夫妻速回江西。得到消息的邓某某夫妻在车上质问唐某某是不要谋害他们,唐某某却否认此事。警觉的邓某某夫妻次日便与唐某某分开,离开了海南。唐某某则被女儿唐某某因担心其欠债想自杀接回了浏阳。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事实

为讨回欠款,2008年1月份,邓某某以妻子金某某的名义将唐某某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某归还邓某某夫妻本金1800万借款及利息,并冻结唐某某、潘某某(二人系夫妻)名下银行账户及固定资产。同年11月10日唐某某夫妇欠高安市城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2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被高安市人民院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唐某某夫妇自愿在2011年8月1日付清尚欠的本金165万余元及利息。2008年11月唐某某夫妻与邓某某夫妻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唐某某从2008年12月20日起2014年6月分期归还本息合计1956万元。邓某某夫妻陆续申请法院解封唐某某、潘某某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归还少部分欠款后,2011年10月份唐某某夫妇便不再按约定归还还款,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安市人民法院相继对唐某某夫妇强制执行(2014年3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邓某某夫妇诉唐某某夫妇一案移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2011年11月28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唐某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而唐某某未履行相关义务。唐某某为转移资产,将执行和解后解封的财产全部用于抵押给银行,截止2013年2月22日,经银行评估唐某某夫妻拥有浏阳市**礼花厂、浏阳市**镇鞭炮烟花厂、浏阳市**栋别墅、浏阳市**1 号楼、浏阳市**2号楼、牌照为湘AA **** 小车一台、广西省北海市合浦县**有限公司所占股份等资产价值达6700万。唐某某陆续从银行贷款1000万、980万元。

为逃避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转移隐匿财产,唐某某将固定资产抵押而来的贷款,除部分用来生产经营外,还于2013年1月陆续购买浏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开发**3套住宅楼、**公寓楼第五层4000平方米产权,4000平方米产权又转移到了余某某名下。

为转移隐匿财产,唐某某不使用本人银行卡,而是使用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周转资金。骗取情妇陈某甲身份证后,私自以陈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长期用于对外转账收款。在2013年1月12日唐某某向该卡转账40 万元,2013年4 月12 日唐某某向该卡转账10 万元,2013年4月17日唐某某向浏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法人周某甲转账300万元,2013年6月8日唐某某向该卡转账47 万元,2013年7月5日唐某某向蒋某甲转账103万元,2013年2月1日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现金取款40 万元。

唐某某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大肆挥霍赌博,拒绝归还已判决的欠款。唐某某在被法院判决还款后,依旧多次在长沙、浏阳、澳门等地的宾馆、赌场内参与赌博多次输钱金额达数百万元,为偿还高利贷赌债,唐某某于2013年8月7日用私自办理的陈某甲名下农行卡转账150万元给胡某乙,2013年9月12日用该农行卡转账100 万元给刘某甲,2013年9月13日用该农行卡转账100万元给罗某甲。经浏阳市公安局枨冲派出所证实,2013年12月唐某某因欠巨额赌债外逃。唐某某之后一直冒用黄某甲的身份在北海、杭州等地躲藏并乘坐高铁几十次,2019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雇佣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隐藏、转移并肆意挥霍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属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因肺结核羁押于宜春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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