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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承包了民权县王庄寨吴屯新农村工地。睢县廖堤镇张总旗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在唐某某承包的该工地二楼施工时不慎摔伤,唐某某拒不赔偿二人损失。后张某甲、张某乙先后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某应赔偿张某甲现金45378.10元,应赔偿张某乙现金50471.16元。判决生效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唐某某既不执行判决、也不申报财产,且在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偿还两申请执行人各2万元,并就下余部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抓获证明、睢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关于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材料说明、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494号判决书、(2012)睢民初字第1445号判决书、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乙)执行申请书各一份、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登记表两份、张某甲申请追究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书一份、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乙)反映材料一份、唐国涛保证书一份、睢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睢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查询回复函、睢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收到条;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被法院司法拘留一次后仍采取外出逃避执行的方式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运宽

(院印)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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