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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即**健身房)便拖欠徐某、曾某城、陈某玲等22位员工工资。为了逃避支付徐某、曾某城、陈某玲等22位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将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董某明(男,在深圳无固定工作、住址,无资产),同时给予董某明人民币8000元的好处费。同年11月22日,该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在深圳市工商登记注册中从唐某某、李某某变更为董某明一人。后董某明未对该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任何经营。同年11月28日,一名自称是董某明派来的男子(身份不详)宣布该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同年11月29日,曾某城、钱某灵等员工陆续到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报案。同年12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同年12月1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董某明仍拒绝给员工发工资。经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调查,2019年10月至11月份,该深圳市**健康发展有限公司共拖欠徐某、曾某城、陈某玲等22位员工工资人民币158827元。

2020年5月25日,9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拖欠徐某、曾某城、陈某玲等22位员工工资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全部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信息、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经营情况材料、股权转让变更相关材料、贷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及员工代表推举书、社保参保证明、录音调查资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执行裁定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证人董某明、王某玲、李某晓、袁某、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玲、邓某、曾某城等十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政执法记录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转移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忠明

                                               检察官助理 官国城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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