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诈骗,2001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3月5日又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2012年12月5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5月22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2020年5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至7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在本市**镇对精准扶贫户蔺某乙等人实施招摇撞骗,先后四次共计骗得被害人蔺某甲能、蔺某乙、蔺某丙人民币现金53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窜至**镇**镇**村,自称是浏阳市行政中心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办理老年人补贴,取得了当地村民蔺某甲能的信任。次日,被告人唐某某电话通知蔺某甲能来到浏阳市行政中心,以办补贴需送礼为由,骗取蔺某甲能现金300元。
2-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是政府工作人员取得村民信任后,于同年6月29日在被害人蔺某乙之弟蔺某丙引领下来到蔺家,以帮助蔺家办理残疾儿、孙进养老院已送礼为由,骗走蔺某乙现金1000元。同年7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又以证明签字为由来到蔺某乙家,谎称为蔺家办事送了礼,又骗走蔺某乙现金2500元。
4、2019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再次来到**镇联系蔺某丙,假称借钱,蔺某丙认为其为自己姐姐家办事,出于感激为求得其尽快办理,遂从银行取款1500元交给了被告人唐某某。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及其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精准扶贫手册、谅解书、收条等书证;②被害人蔺某丙、蔺某乙、蔺某甲能陈述;③辨认笔录;④被告人唐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7月9日
附:一、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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