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6********,壮族,初中文化,都安瑶族自治县特警支队辅警,户籍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大化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大化瑶族自治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化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唐某甲通过QQ创建了一个“都安二手代买卖借钱”的QQ群,并拉拢群成员,在群里做一些倒卖二手物品的生意。2019年8月份,唐某甲便多次在群里发布收购、贩卖电动车的消息。韦某甲、石某某、唐某乙、韦某乙、韦某丙、蓝某某、陆某某、覃某某等未成年人在得知唐某甲收购二手车辆后,便多次在都安县、大化县城、马山县等地盗窃两轮电动车,在盗窃得电动车后,韦某甲、石某某、唐某乙、韦某乙、韦某丙、蓝某某、陆某某、覃某某等未成年人便通过在QQ群“都安二手代买卖借钱”联系群主(唐某甲),双方谈好并约定交易地点,将车开到都安县**乡**村附近与唐某甲当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唐某甲明知韦某甲、石某某、唐某乙、韦某乙、韦某丙、蓝某某、陆某某、覃某某等未成年人卖给其的电动车都是盗窃所得,便以此压低价钱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进行收购。根据车况,唐某甲一般以4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盗窃所得的电动车。完成交易后,唐某甲还让韦某甲、石某某、唐某乙、韦某乙、韦某丙、蓝某某、陆某某、覃某某等未成年人删除双方聊天信息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唐某甲收购得电动车后,并将车辆清洗、改装后摆放在经营的二手车行内以高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共收购盗窃电单车、摩托车等50多辆,卖掉34辆。2020年4月29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唐某甲家及其经营的二手车行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唐某甲收购的19部电动车,其中电单车15辆,“鬼火”2辆,摩托车2辆。其中4辆被失主认领。被失主认领的车辆经大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杨某某被盗的一部“奔迪牌TDR040Z "电动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计算得出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00元)2、唐某丙被盗的一部“绿驹牌魅3"电动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计算得出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元整( ¥2480. 00元);3、黄某某被盗的一部“绿佳牌神龟”电动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计算得出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整(¥1885. 00元);4,莫某某被盗的一部“绿润牌老百姓四代”电动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计算得出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 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工作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讯问笔录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