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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乡**村**组**号,务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谭某甲到安仁县灵官镇找到郴州**公司安仁分公司员工被告人唐某某询问其是否收购废铁。唐某某告诉谭某甲,他这里收购废铁。于是唐某某和谭某甲互留了联系方式。2020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谭某乙(已起诉)和谭某甲(已起诉)两人到安仁南方水泥厂的皮带运输处盗偷了一些钢筋和铁块,并把盗窃的铁藏匿在该厂后面谭某丙家的杂房里(谭某丙常年不在家,而且该地方位置很偏僻)。2020年2月25日下午,谭某甲联系唐某某,两人在电话里谈好了以2000元/吨的价格收铁,并要唐某某到平背朴塘来收铁。挂了电话后,唐某某开着公司的货车去了平背朴塘。到了朴塘后,唐某某不知道怎么走了,就电话联系谭某甲,谭某甲要其到治超站对面的水塘等。讲完后,谭某甲就骑着摩托车出去接唐某某,并把唐某某带到了他们两人藏匿铁的地方(谭石佑家的杂房处)。唐某某在没有了解铁的来源的情况下,就把从安仁南方水泥厂偷的铁装上了唐某某开来的货车上。装好后,唐某某把铁拉到了郴州**公司安仁分公司过磅,过磅的重量为1.55吨。过完磅后,唐某某以2000元/吨的价格收购了谭某甲、谭某乙从安仁南方水泥厂盗窃的铁,并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支付了3100元给谭某甲。之后唐某某以2200元/吨的价格再与老板彭某某结算,从中赚取了300元差价。

2020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谭某甲和谭某乙在安仁南方水泥厂厂区的运输皮带处、维修车间、生料仓库等位置偷了一些钢筋、铁块和两个滑轮。2020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谭某甲和谭某乙再次到安仁南方水泥厂的皮带运输处、生料仓库和维修车间等地盗窃了钢筋、铁块、三角铁和两个滑轮。谭某甲、谭某乙将两次盗窃的铁都藏匿在了谭石佑家的杂房里。2020年2月29日,谭某甲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要唐某某到老地方(谭某丙家的杂房处)收铁。唐某某质疑的问谭某甲哪来的这么多铁。谭某甲告诉唐某某是从安仁南方水泥厂捡的。唐某某因在家里建房子没有空,要谭某甲自己送过去。谭某甲要唐某某每吨比上次提高100元的价格收购,唐某某就答应了,并告诉谭某甲送过去后他会联系人到公司过磅的。挂了电话后,唐某某就联系了老板彭某某,要其等下帮其过下磅,价格已经谈好,以2100元/吨的价格收。这时谭某乙联系了灵官镇的货车司机侯某某,把从安仁南方水泥厂这两次盗窃的铁运到郴州**公司。运到后,郴州**公司的老板彭某某就要侯某某把车开到磅秤上过磅,过磅的重量为3.5吨。过磅后,彭某某用微信转账的形式转了7380元给了谭某甲。之后彭某某以3吨的重量与唐某某结账,此次唐某某从中赚取了300元的差价。

2020年3月18日,经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安仁南方水泥厂被盗的铁和四个滑轮进行了物价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玖仟贰佰捌拾叁元整(¥9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安仁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滑轮等铁块的过磅单、被盗滑轮型号、材质、规格的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谭某乙、何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欧某某、彭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价认定[202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2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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