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郁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李某甲老人的助理李某乙,用归属地为北京的电话卡打电话给从事民族资产事业的冯某某,谎称李某甲老人有资金要解冻,缴纳手续费办理将分得巨款,并向冯某某发送其向他人购买的户名为韦某某设的银行卡号(账号:62170000100********)。冯某某信以为真,便组织其团队会员交费,并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27日多次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0110********)汇入韦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257966元。后郁某某联系他人刷卡套现大部分的赃款,另外还叫被告人唐某某到百色、凌云县的信用社领取小部分的赃款。2018年11月,唐某某明知郁某某要使用赃款购买车辆,为了平时能跟郁某某吃喝和便于借钱,仍同意郁某某以其名义通过首付208000元、贷款76000元、总价276800元的方式购买的一辆大众CC牌轿车,入户登记在其名下,车牌为桂A****A。案发后,该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车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208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丽花

书记员:刘金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被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件移送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