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与妻子黄某某发生家庭纠纷,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租住房中, 将清油倒在家后用打火机将纸点燃, 后被其妻黄某某扑灭;随后被告人唐某某将其妻黄某某强行推出房门并将房门反锁,再次将房间内易燃物品堆砌在家中焚烧。其妻黄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多次敲门口头劝阻无果后,强行破门进入房间,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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