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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放火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院。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甲(被害人,男,殁年57岁)、田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7岁)素有矛盾。2017年8月25日5时许,在本市立山区**路**养老院内,唐某某将自制的汽油瓶点燃后扔至正在一楼走廊打扫卫生的田某某身前,致其右脚外侧被烧伤;后唐某某来到四楼李某甲房间,将汽油瓶扔进房间后致屋内起火,李某甲全身大面积烧伤被送往医院;后唐某某又从四楼楼顶将汽油瓶扔至养老院西侧院内,致院内杂物堆被点燃,许某某(被害人,男,时年54岁)头部被砸伤,睡衣被部分烧毁,刘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7岁)两条小腿被烧伤。同日10时30分许,唐某某在养老院楼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入院后于2017年9月2日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因头面部、左侧躯干、左上肢、双下肢等部位重度烧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瓶、睡衣;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田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唐某某对放火地点进行辨认的笔录、被告人唐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田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被害人田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超群
代理检察员:智旭升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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