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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现住址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同一事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开江县新宁镇**街**号一茶馆内打牌。此时,张某某进入该茶馆内围观,给牌桌上的人员散发香烟,大声的和其他人员开着玩笑,并时不时用手拍打唐某某的肩膀,唐某某不满张某某作为牌局外之人大声喧哗,且认为其拍打肩膀是故意挑衅,为此,两人发生争执和抓扯,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开,分别位于茶馆内外。之后,张某某在茶馆门外喊唐某某出来给自己道歉,少许,唐某某出来并未道歉,张某某便上前踢了唐某某一脚,唐某某随手抓起茶馆门口扫垃圾用的小铁撮箕,打向张某某的头部,此间铁撮箕手把断裂,唐某某再次用该手把打向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脸部划伤。

2019年12月26日,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因犯盗窃罪于二0一八年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川省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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