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5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期**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期**区**号楼**单元门楼道处,因生活琐事与陈某某(女,39岁,山东省人)发生口角后。将陈某某打伤,造成其“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5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后被告人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期**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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