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和被害人温某某在新兴县稔村镇**村委**山场工作时,因口角发生冲突。期间温某某被唐某某推倒,左侧肩膀撞上路边摆放成堆的木头而受伤,后爬起来继续与唐某某扭打在一起。在场的莫某某等人将二人拉开后,唐某某自行离开,温某某被送院治疗。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温某某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6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到红阳村后山场书面传唤唐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同日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2.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裕志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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