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现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园**路**工地宿舍。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位于昌南新区**园的**工地宿舍**房间吃晚餐时发生言语纠纷,一气之下拿起宿舍现场的木棍将被害人杨某某背部打伤,随后被害人杨某某被工友送到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经医院全力抢救,现已完成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孔德龙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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