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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林,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1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村**组。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与唐某某妻子袁某某是36间堂员工,两人微信上有暧昧关系被唐某某发现,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唐某某冲至36间堂厨房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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