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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下午5时许,唐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山城区春雷路军分区院兰亭驿站酒店门口,用水果刀将郭某某右胳膊捅伤,经鉴定郭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2. 勘查笔录;3. 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证人呼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大伟

检察官助理:陈少华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城区**村**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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