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1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2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篮球场内打篮球,期间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唐某某拳击陈某某面鼻部,致陈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不配合民警调查,并拒绝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同年6月5日,唐某某于本市杨浦区**路**号**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唐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及目前精神状态大部分缓解,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20日17时许,其与朋友在本市杨浦区**路篮球场打球,期间唐某某拳击其鼻部,其拨打110报警。当日唐某某等人陪同其至**医院就诊,就诊费用由唐承担。次日唐陪同其复诊,其要求唐支付8000元作为营养费,唐微信转账给其8000元。同年4月24日其入院治疗要求唐支付1万元时,唐不予理会并将其拉黑,当日其再次报案。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0日下午,其与唐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路篮球场打球,期间唐与陈发生争执,其见陈鼻子出血,陈报警。民警到场后,陈、唐要求自行解决,后其与唐某某等人陪同陈某某到**医院就诊。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唐某某精神病史资料、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唐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及目前精神症状大部分缓解;唐某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唐某某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陈某某**医院就诊病例材料、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伤势符合鼻部受到较大钝性暴力后形成损伤的特点,“拳击伤”可以形成。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6.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从宽情节(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进一步降低建议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群
检察官助理饶佳倩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辩护人姚青翎,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