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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6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6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学校教师,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因***鉴定,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批准,中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0月19日因***鉴定完毕,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学校教学楼四楼办公室内,因不满同事余某某高声谈论,与其发生口角,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拳击被害人余某某头部及面部,致余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余某某右顶部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上中切牙远侧局部缺失、眼部挫伤、外伤后鼻出血,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2.证人姚某某、李某某、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4.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工作情况;5.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6.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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