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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在**镇**村家中,被告人唐某某因怀疑范某某与钱某甲(系唐某某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水果刀将范某某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照片;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证言;

4.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6.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物鉴(临床)字【2020】2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照片、执法记录仪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尚春波

检察官助理:李依飞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候审于住处,电话1806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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