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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5〕1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号。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5年7月9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赖某某酒后到被告人唐某某位于**镇**球场旁的小卖部玩游戏机。后赖某某因向唐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索要游戏币未果,遂将小卖部的柜台玻璃踢碎,张某某在捡洒落的糖果时,被赖某某踢了一脚。唐某某得知情况后赶到小卖部与赖某某发生争执,后对赖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赖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代理检察员:陈娇娇

2015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8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赖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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