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5〕1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镇**场**号。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5年7月9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赖某某酒后到被告人唐某某位于**镇**球场旁的小卖部玩游戏机。后赖某某因向唐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索要游戏币未果,遂将小卖部的柜台玻璃踢碎,张某某在捡洒落的糖果时,被赖某某踢了一脚。唐某某得知情况后赶到小卖部与赖某某发生争执,后对赖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赖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代理检察员:陈娇娇
2015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8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赖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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