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与黄某某结束恋爱关系后,唐某某认为在和黄某某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了很多钱,遂多次要求黄某某还其人民币8000元,均被拒绝。黄某某与唐某某结束恋爱关系后与另一男子谈恋爱,唐某某知道后极为不满,为了不让黄某某与她的男朋友在一起,遂产生将黄某某毁容的想法。2020年01月20日18时许,唐某某带着电工刀至本县沙子坡镇十字村塘坝组黄某某家中要求黄某某还钱,黄某某表示不愿意还钱,唐某某遂用左手抱住黄某某的头部,右手持电工刀在黄某某脸上乱划,致黄某某面部和手指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于当日19时28分到沙子坡镇派出所自首,已支付黄某某住院医疗费,并支付后续治疗费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调查评估表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4.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