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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农民,住合水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2020年8月11日19时许,与被害人栗某某因用土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唐某某用手中的双刃镰刀在栗某某头部左侧猛砍一下,致栗某某头部血流不止,栗某某一只手捂住伤口,另一只手指着唐某某骂道:“你这个驴日下的,你再打一下?”,唐某某又用手中的双刃镰刀在栗某某头顶砍了一下,栗某某被打倒在地,唐某某再次举起双刃镰刀向栗某某头部打去,栗某某抓住双刃镰刀与唐某某争夺,后被人拉开。栗某某被送至合水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头皮裂伤;3、头皮血肿,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疗费用6923.6元。2020年10月10日,经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物证双刃剪刀一把;

2.受立案文书、传唤证、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鉴定委托书、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住院病历、收费票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栗某甲、杨某某、唐某甲、贺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现场检测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民事部分赔偿到位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随案移送双刃剪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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