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6时50分,在郓城县**镇**村,被告人唐某甲因宅基纠纷与其叔唐某丁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唐某甲用砖头将唐某丁头部砸伤。经鉴定,唐某丁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自动到郓城县公安局郭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王某某、唐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丁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衍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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