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8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淞元,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12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高埗镇欧邓村中南幕墙公司车间内,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拉扯推撞,后唐某某用一根方形铝合金条将郑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唐某某案发后在逃,2019年9月2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工业园**办公室将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作案工具铁棍一根,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