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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号。2011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4月18日因赌博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铝业厂工作过程中,被被害人李某某碰撞到其身体而引发双方口角继而打斗。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使用铁管打击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右手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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