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镇**,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打斗,后唐某某被辞退。次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收拾行李准备离开时,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大朗市场与被害人邹某某及其舅父欧某某等人相遇。欧某某就邹某某被打一事质问被告人唐某某,继而引发打斗,唐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划伤欧某某、捅刺被害人邹某某后逃离案发现场。被害人邹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符合锐性暴力刺穿胸壁,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石柱
检察官助理:解 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1张;
3.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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