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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蜀雅路188号红灯笼厂房内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争吵、打斗,造成姜某某4根肋骨断裂,经司法鉴定,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唐某某垫支姜某某医疗费3000余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伤害故意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1月4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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