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曾于2012年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12月25日被释放。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昌黎县公安局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嫌疑人苏某某刑事拘留并送至昌黎县看守所羁押,次日苏某某在昌黎县看守所四监室被羁押期间,遭到同监室被告人唐某某及陈某某(已判决)、郝某某(已判决)、顾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戴某某(已判决)的殴打,2017年7月16日,苏某某因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唐检技鉴【2017】374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苏某某系在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挫伤的基础上,因服用氯氮平及利培酮致呼吸抑制,最终因呼吸麻痹而死亡,经唐检技鉴【2017】385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苏某某生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陈某某、郝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案发当日104监室内监控视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河北省昌黎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释放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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