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朋友黎某某、李某某酒后途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公交车站台附近时,见邓某甲站在公交车站台小便,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后邓某甲大声唤来在附近吃饭的被告人唐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吴某某等人,后唐某某、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吴某某等人便上前参与殴打被害人黄某某,期间,邓某甲使用铁锤砸向被害人黄某某,致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倒地。邓某甲、邓某丁在逃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到福海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的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两个拾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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