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满洲里市新开河三道街224号家中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执并追打王某某至新开河镇三道街46号王某某母亲孙某某住宅处,孙某某上前打唐某某两巴掌,唐某某将孙某某推倒在地致其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春武
检察官助理:康恩凯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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