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461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市**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县陈庄镇南街口友合居饭店喝酒时,与同在一起喝酒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该唐被刘某某打了一拳后,用右拳猛击刘某某面部,致使其摔倒在地,造成刘某某右手和右腿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闫某某等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目无国法,为琐事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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