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3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镇**村**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系广东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的前妻唐某乙与被害人许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于2019年合伙经营一油漆门店。因经营管理问题,2019年10月20日唐某甲与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某报案并以调解结案。后双方决定店铺关张,但对资金分配问题协商未果。2019年11月20日,唐某甲、唐某乙到许某甲女儿许某乙(7岁)所在的托管站以送糖为由欲与许某乙接触,后张某某报案称唐某甲等人接触其女儿以达到恐吓其的目的。
2020年6月29日,唐某甲、唐某乙电话联系许某甲,双方约定在本市塘厦镇塘龙东路龙景生活广场路段协商上述事宜。当日12时,许某甲到达现场后击打唐某甲的腹部(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唐某甲用拳头殴打许的头部,又持车钥匙戳向许的脸部、头部等部位,致许某甲的鼻背部裂伤、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报案到场处警。后唐某甲、许某甲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21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电话传唤唐某甲,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唐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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