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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年21日9时59分,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天怡峰景小区附近,因工程款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执,后唐某某使用尖嘴钳将被害人罗某某打伤。经法医伤情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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