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委会**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年21日9时59分,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天怡峰景小区附近,因工程款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执,后唐某某使用尖嘴钳将被害人罗某某打伤。经法医伤情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