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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57********,汉族,文盲,群众。住肥西县**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与收购树木的人谈好收购其位于肥西县丰乐镇新华村范小郢队老家门口的树木。收购树木的人在砍树过程中因树木倾倒将被害人唐某乙家房屋一角损坏,唐某乙遂向收购树木的人索要了400元赔偿款。当晚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因对唐世俊索要的400元赔偿款不满到唐某乙家理论。因言语不合与唐某乙家属龚某某发生厮打,后又与唐某乙发生打斗。过程中,唐某甲从外面捡起半块砖头将唐某乙右胳膊砸伤。

经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唐某乙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唐某丙、唐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补充证据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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