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小**号楼**单元**室,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幢**室。曾因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七日。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下城区**一楼的大厅内与保安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党某某在劝说时遭被告人唐某某击打面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党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祎青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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