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3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厂办公室内,因工作问题与欧某某发生纠纷,后持美工刀将欧某某划伤。经鉴定,欧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美工刀1把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欧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彩红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3张
3.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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