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中午,被害人何某某因不满其子唐某乙在家玩手机,对其进行管教时两人发生争吵,住在**门**,并将唐某乙的手机收走。2018年2月16日中午,何某某同唐某乙在向唐某某索要手机时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唐某某用拳头将何某某的左眼打伤。经西安市第四医院诊断何某某伤情为:1、左眼泪小管断裂;2、左眼眼睑裂伤;3、左眼钝挫伤;4、左眼外伤性上睑下垂;5、结膜下出血;6、视神经受压;7、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左眼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刚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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