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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业。无前科。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琐事与阎某某发生矛盾。唐某某驾车至阎某某位于林西县大井镇生态扶贫产业园40号大棚彩钢房门前,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任某某和王某某拉开后,唐某某追至彩钢房屋内持白色塑料圆桶击打阎某某头部,致阎某某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唐某某额头部受伤。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唐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会春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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