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0********,汉族,衡阳市人,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2006年8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4月22日经再审程序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15日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0月9日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衡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开发衡阳市雁峰区**村**号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法人助理被害人李某某和副总经理陈某某商议引进新加坡**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新加坡**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账户余额达到融资金额的两倍方可融资,因**公司账户有债务问题及法律纠纷,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想通过让**公司的关联公司贵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衡阳开户,摆放资金到**公司账户上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但因其联系的摆账公司索要的利息费用过高(约400万元),该项目一直未启动。
2018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谎称自己可以直接通过银行达到摆资目的并取得银行资料,只需要100万元费用(70万元支付给银行,自己得30万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安排其舅舅刘某某带领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到中国银行衡阳分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介绍结识了行长宋某甲,并在一天之内帮**公司在该行开户成功,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2019年3月7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医院**楼**床与被告人唐某某签订了承诺书,委托其办理**公司在**支行的摆账事务并当场先交付了10万元的咨询费和劳务费,被告人唐某某承诺在当日19时前交付融资所需的银行资料。当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将其利用PS手段伪造的**公司余额对账单、余额对账单电脑截图(均将**公司在**支行的账户可用余额改为1400019895元)及存款银行坐标等资料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将资料提交给融资方,经审核未通过。2019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将修改后的伪造银行资料再次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再次提交后审核仍未通过,致使融资失败。2019年3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唐某某要求退款,被告人唐某某拒绝退款并声称该款已被使用,其后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找到宋某甲要求退款,宋某甲声明对此毫不知情并指认被告人唐某某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资料均系伪造。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支付给谢某某500元,指使谢某某按其口授手书一张收条,内容为谢某某收到被告人唐某某转来的10万元劳务费。在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再次找其要求退款时,被告人唐某某声称款项已转给了谢某某并将收条及谢某某的身份证、刑满释放证明、艾滋病检测报告等信息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和陈某某等人。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衡阳铁路公安处衡阳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7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肖某某(陈某某妻弟)找到被告人唐某某的家中,要求其退还10万元被骗款,双方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联合派出所民警带至所内调解未果,被害人李某某跟随被告人唐某某回到唐家继续索要被骗款。当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提议再去联合派出所处理此事,被害人李某某遂与被告人唐某某一同步行前往该所,当二人行至衡阳市蒸湘区**街道**组鱼塘地段时,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唐某某用手掐住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部,用膝盖顶住被害人李某某的肋部将其压倒在地,被害人李某某亦用拳击打被告人唐某某的头部,又拉住其衣服不放,被告人唐某某用力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掰开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向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联合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22日,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衡仁济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残疾人证、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承诺书、收条、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电脑截图、交易明细、假释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谢某某、彭某某、宋某甲、陈某某、宋某乙、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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